《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获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为了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经济秩序,《刑法》等法律规定了,任何人都不得采取与他人串通交易价格等的方式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否则一旦此种操纵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操作者就极有可能会被法院量刑。
延伸阅读:
证券纠纷中哪些法规规定了民事责任?
如何解决证券纠纷?
证券发行核准制的特点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