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行为多是采取有组织、有计划的方式存在的,这与传销的特点存在相似之处,近年来,虽然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性措施,打击非法集资以及传销行为,然而依旧有此类犯罪现象的出现,就目前来看,非法集资采取层层传销的具体方式是什么?
当前,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非法传销活动方式有融合趋势,主要策划者居于幕后,或者在外地遥控指挥,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设立若干分公司,再临时雇用社会闲散人员进行宣传和发展“下线”。分公司负责人多为先期投资获利者。骨干成员的报酬根据集资额按比例提成。这样层层诈骗,又层层控制。
(二)具体实施方式
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明确禁止企业采取传销经营方式,同时明文禁止如下变相传销方式:“
1、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
2、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
3、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
4、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
国家工商局、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2月17日发布《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又明确认定了数种变相传销行为为非法经营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一般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二)三大新特征
河北发生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13起中,都是采用直接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形式,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具有三大新特征:
1、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2、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3、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此种方式将传销从直接向群众收取“入职”费用,到转为其自愿缴纳。随着网路的发展,也有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传销集资的。近年来,非法集资的手段已经有了翻新,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增强自己的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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