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为军人。军人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如果军人在服役期间犯有军人违反职责罪,退役之后才被发现,只要未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的,仍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非军人不能单独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但可成为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共犯。
1、战时违抗命令罪
2、隐瞒、谎报军情罪
3、拒传、假传军令罪
4、战时临阵脱逃罪
5、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6、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7、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8、违令作战消极罪
9、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10、军人叛逃罪
11、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1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13、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14、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15、战时造谣惑众罪
16、战时自伤罪
17、逃离部队罪
18、武器装备肇事罪
19、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20、盗窃武器装备罪
21、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22、遗弃武器装备罪
23、遗失武器装备罪
24、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25、虐待部属罪
26、遗弃伤病军人罪
27、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28、战时残害居民罪
29、私放俘虏罪
30、虐待俘虏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相关犯罪行为的统称,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像是战时临阵脱逃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战时违抗命令罪等都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对于军人来讲,军人的职责就是服从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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