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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盗窃辩护词有哪些内容?

一、法律援助盗窃辩护词有哪些内容?

以未成年人盗窃罪的辩护内容为例,未成年人盗窃罪的辩护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辩护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法律的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辩护陈述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部分或全部的陈述、辩解和反驳,以证明被告人无罪、有罪,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件。

二、写作是应该注意的的结构

(1)标题。可以写“关于 (人)的辩护词”。

(2)前言

说明辩护人的法律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提前做了什么,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会见或与在押被告人通信等。(大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以总结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观点。如果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者定罪不当,等等。

(3)抗辩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要部分,它从事实、法律和被告的认罪态度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具体来说,可以从分析公诉人提出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利用法律对定罪量刑提出意见,对起诉书中提出的指控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基于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从宽处理的理由。

(4)结局。总结辩护理由,提出对被告人量刑的建议。

(五)辩护人的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例2 辨护词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指派我担任*****涉嫌盗窃罪一审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进一步的了解.辩护人发表以下补充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 犯罪事实方面

1、 第7起犯罪事实:

A、 ****做了三次陈述,第一次、第二次均声称有现金、银行卡、佳能相机等被盗,未提到涉案相机;第三次称还有一台明基相机在储物箱中也丢失,但是发票、丢失的时间均不清楚,并且在前两次报案中均未陈述,显然违反常理。其声称不知该相机是何时丢失的,那么只有两种情况,即某月某日当天丢失或者在之前就已经丢失。并且****以上三次均称车窗后玻璃被砸。

B、 *****交待该起事实,称在三新路同一地点、基本上同一时间对同一车辆实施两次盗窃行为,时间大致都在某月底。*****在悔过书中称在三新路上仅盗窃一次。****称这一次是****到汽车里面实施盗窃,称盗窃的相机是黑红色的,而****称丢失的相机是黑色的,并称卖赃所得300元。该赃物卖与谁也并没有查实。

C、 ****称该次盗窃发生在某月、某月某天,时间方面和****所称不符,并且先称是自己进入到车内实施盗窃,,后来又称是****进去实施盗窃,卖赃所得500元。这也和*****所述有较大区别。后来又称盗窃到的是红色SONY数码相机,与****所称不符。并且供述128页称自己某月某日从看守所释放出来,自己称在家半个月左右才回到上海,也就是说该案*****并没有作案时间。其在某年某月某日称从看守所放出来两三天后一起偷的,这显然不符合常理,因为放出来之后其就已经回家。

D、 该节犯罪事实在作案时间、被告人前后供述、被告人之间供述、被害人陈述、卖赃数额、赃物特征方面均有较大疑点,尚不能认定。

2、 第9起犯罪事实:

A、 ****陈述称:自己失窃的物品有照相机、现金、文件夹等物品,所驾驶车辆为银白色福特,并且特别强调,盗窃者为两男性,骑助动车离开。

B、 *****供述:称自己和****坐车至案发地远东路2855号门口,并称包内只有1600元钱,并无相机等物。后又称自己是某、某月份在案发地盗窃一辆大众轿车,仍然强调是坐车,既然是坐车,盗窃得手后就不可能再骑助动车离开。后又强调本次犯罪偷的车是大众的黑色轿车,而且称受害者是男性。

C、 *****也称在此地偷的是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而且称盗窃的是现金,并无数码相机等物,这点与*****供述比较吻和。但所称的作案时间是某、某月份,与****的失窃时间并不吻合。其称也是坐汽车至案发地的。

D、 该节事实在作案时间、盗窃所得、受害车辆、受害人员、逃跑方式等方面均有本质的区别,因此,该节犯罪事实尚不能认定。

3、 第14、15起犯罪事实表示认可。

4、 第16起犯罪事实:

A、 包内钱的数额问题:

①、受害者****称失窃15400元。

②、*****并不知道盗窃的实际金额;*****称在树林内清点钱款共计14000元整;*****称在出租车内点钱共计15400元整,这不符合常理,当时时间比较紧迫,且受害者已经追上来,在这种情况下清点欠款时间也来不及。并且董有权、出租车司机均未提到点钱的事情。

③、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该节犯罪数额宜认定为14000元。

B、 两只包的鉴定问题:

①、价格基准日选择错误,《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一书中的第二章第四节‘价格鉴证结论书主要内容’里有明确规定:“价格鉴证基准日主要是说明价格鉴证结论对应的年、月、日。该基准日由委托方根据价格鉴证标的涉及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在《价格鉴证委托书》中载明”。同书在‘撰写价格鉴证结论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中又特别强调:“价格鉴证的标的、价格鉴证的目的和价格鉴证的基准日,必须由委托方在《价格鉴证委托书》中载明,不能由价格鉴证机构或鉴证人员自行确定。”而本案中,委托方在委托书中并未注明基准日,受托方选择的基准日仅为某年某月,并未具体到案发日。这也很难保证涉案赃物的准确价格。

②、涉案的两只包并无发票提供,仅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即确定原始价格,进而折旧,不太科学。

③、 鉴定过程不清晰,该鉴定结论所称是市场调查获得的资料,然而未见有关市场调查的资料,而是直接用被害人自报的价格折旧所得,

④、鉴于上述意见,恳请贵院对该鉴定结论不予采信,对两只包进行重新鉴定。

二、 法定情节及酌定情节

1、 *****属于未成年人,其某年某月某日生,案发时尚不满17周岁,心智不够成熟,辨别及控制能力比较差,一时糊涂误入犯罪歧途,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使其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2、 家庭比较特殊,其父亲因种种原因目前正在服刑,他母亲在上海打工为生,家庭缺乏对他的有效监管,也是导致其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3、 其过早迈入社会,结交了一些不良少年,染上了一些恶习,也是走上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4、 其积极与律师沟通,愿意尽自己和家庭的力量退赃,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5、 其在犯罪中起的作用是次要的、辅助性的,犯意的提出、具体分工、赃物的销售都不是其,分得的赃款也非常有限。

6、 其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悔罪态度较好,有很强的可塑性。

三、 量刑方面

恳请贵院对*****从轻处罚并且适用缓刑。

恳请审判长、审判员,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挽救的原则,结合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在本案中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赃物也已基本归还给受害人的具体情况,从轻、减轻对*****的处罚。也许,今天他还不能体会到这是多么的重要,也许,现在他还不知道这样一个机会有多么的珍贵,但,唯有此,才能使我们对他的挽惜得以平抚,唯有此,才能彰显司法对未成年人的特别关爱。辩护人请求法庭能采纳上述辩护意见,让其早日回归社会,以感受到社会的关爱。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某年某月某日

最后可以总结,法律援助盗窃案的辩护词的格式以及内容应该怎么写才被称为规范和合格,希望上面的例子可以给读者带来实质性的帮助能够完成合格的法律援助盗窃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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