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作为一种有别于自然人犯罪的特殊犯罪类型,在刑法理论的研究和司法实践的认定中,都存在着较多的争议。曾刊登了系统审理单位犯罪案件的长篇调查报告,提供了很有价值的统计数据和具有实证材料支撑的分析意见。本文则立足于单位犯罪的现行司法解释和地区规范文件,对涉及单位犯罪的司法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提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解释、规范的研究意见。
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单位犯罪之区别于个人犯罪,不仅仅是一个主体的问题,而且在整个犯罪构成上,都具有不同于个人犯罪的特征,因而单位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对单位犯罪的定罪,主要应当从罪体和罪责两个方面加以认定。
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这里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我国刑法中,之所以没有采用法人犯罪一词而代之以单位犯罪,主要原因在于法人犯罪这一概念范围较窄,使用单位犯罪一词可以概括更多的虽非法人但亦属一定组织体所实施的犯罪。
综上所述,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为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要负刑事责任。若个人以公司名义犯罪,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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