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律师是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是行辩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要点有: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涉案认定的个人信息中很多都已过期,或经过错位修改,不应计入犯罪数量。侦查机关应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排除重复及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如不含有姓名、手机号码不足11位等情况)的资料,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方法合理,是否具备鉴定资质.
2.没收的电脑是否系公司财产,是否用于犯罪;手机是否系公司财产,是否用于犯罪,可请求本院改判返还。
涉案信息系获取方式在猎头网站还是QQ群内交换获取,还是自己编纂的;真实性是否存疑.修改行为是否系由犯罪嫌疑人自己实施的,其自己掌握修改了哪些数据,如何查询核对。
3.很多个人信息对应的公民受过良好教育、社会阅历丰富、防范意识好,没有出现现实危害结果。
4.原判量刑过重: 是否系初犯,是否系全部退赃,有没有获得经济利益, 有无悔罪表现,可否免予刑事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特指派××律师担任其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并参加了庭审,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1、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既然没有法律对此作出明文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因此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尤其是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的范围,是适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前提。然而,截至目前,不仅我国尚无哪部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作出过明确规定,就连学术界也是众说风云,尚无定论。
另外,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极其广泛,利用民法、行政法及刑法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因此,在法律没有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不应由《刑法》来调整。
2、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严重的界定标准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既然没有法律对此作出明文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由于“情节严重”是本条的客观成罪条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所以必须要有法律对此作出明确的界定。然而,截至目前,我国尚无哪部法律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的“情节严重”作出过具体界定标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3、被告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信息的方式。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法律条文对非法获取的方式作出了例示性规定——窃取,也就是说,其他非法获取上述信息的方法应当与窃取具有大致相同的社会危害性,适用同一刑法评价标准。比如通过骗取、利诱、胁迫、抢夺、抢劫、恐吓、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等法律明文禁止的且与窃取具有大致相同社会危害性的手段。但是从本案证据材料来看,被告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时并没有采用法律明文禁止的且与窃取具有大致相同社会危害性的手段,因此,其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信息的方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其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
据20XX年05月27日17时00分至20XX年05月28日01时00分在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第2页、第3页和20xx年5月14日第一次《法庭审理笔录》第10页等案卷材料显示:被告人×××于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上缴个人非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八条之规定,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一审判决书中虽然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和赃款全部退还情节,但在量刑时只是“可从轻处罚”,而不是 “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况且本案中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故可以免除处罚。
因此,一审判决书中量刑过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八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虽然有过媒体报道,但是人民法院仍然应当严格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以事实和法律作为裁判的唯一标准,克服媒体、公众的不当舆论压力。真正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指示精神。使案件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综合上面所说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种行为本就触犯了我国的法律条款,一般在请律师对案件进行辩护时,也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同时在辩护的过程中也需要确定有合法的证明材料来支撑自己的观点,这样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权益。
延伸阅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