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这个罪名在我国古代是不存在的,这是在现代我国法律制度比较健全之后,才建立起来的一种司法规范。对于民事主体来说,在判定特定的主体施行了违法行为,但是并没有按照处置的规矩,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却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了危害,是能够依照拒执罪自诉申请书范文的规则,书写详细的诉状的。
一、拒执罪自诉申请书范文是怎样的?
自诉人:李××,男,26岁,××市××单位,工人,住××区×马路××号。
被告人:李××,男,19岁,××市师范学校教员,住××郊区××里40栋609号。
被告人:李××,男,29岁,××市第五皮鞋厂工人,住××区××马路××村29号。
诉讼请求:
l、请依法追究共同被告人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请依法追究共同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5900元。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系同胞兄弟,其家原住××区××马路l30号,与自诉人相邻,后将住房出卖,只留被告人之母住在原址临时建筑的矮房之内,因此被告人等时常逗留于此。
1990年6月24日下午6时许,自诉人到姑母(也住××马路l30号)处,路经被告人临时住处时,酒气醺醺的被告人李×友突然戏弄自诉人,大呼自诉人绰号。自诉人不满,委婉地请求其别再唤叫。不拌,被告人李×友不通情达理,先是破口大骂,继再手持两块大砖,砸自诉人前额未中,又重击自诉人背部。自诉人一时难忍,被邻人劝阻。被告人李×友十分嚣张,无理指责前来劝解的邻居,野蛮殴打仗义直言的青年,激起公愤,后由自诉人姑母出函面,此事方才平息。
当晚9时许,自诉人与邻居李庆×外出给孩子购药返回又经过被告人临时住处时,被告人李×起又唤自诉人乳名,让自诉人到跟前,自诉人觉得事已平息,不想再做纠缠,遂好言相劝,但被告人李×友突然出手,向自诉人面部猛击一掌。自诉人被迫防卫。被告人之母公然纵子行凶:"有种的到河边才了,一个对一个,谁有本事,把谁弄死!"被告等有恃无恐,李×友在自诉人面前继续挥拳攻击,李×起窜至自诉人身后狠掐自诉人颈部,前后夹击,自诉人无法相顾。被告人李×起趁机抄起铁锹猛砍自诉人头部,顿时血流满面。
嗣后,自诉人经××医学院附属医院x射线检查:左前额部软组织裂伤,伤口约5厘米,深达骨膜;颅骨凹陷性骨折,深达1厘米(手术缝合7针)。自诉人为治伤,造成很大经济损失;体质虚弱,头晕目眩,呕吐失眠,骑车行路、言谈举止不能用力,医嘱需复查手术,至今不能工作。
综上所述,具状人认为被告人手无端寻衅,首先打人,蓄谋伤害自诉人之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已触犯刑法第1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兄弟在第二次行凶时,相机配合,伤害自诉人,已触犯刑法第22条之规定,确属共同故意犯罪。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自诉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依据刑法第31条之规定,被告人等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53条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贵院公正决断,以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李×生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演变历程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于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1979年刑法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规定在同一条文中,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中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直到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将该规定废止。
(二)1997年刑法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单独规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公诉案件,但是,现今该解释已经被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废止。
(三)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了修正,即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既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又将单位新增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此后,全以立法解释、联合通知的形式,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适用予以解释。
由此可以知道,关于民事主体来说,在判定自己的权益现已受到了危害之后,并不能立即起诉,还需要经过合法的途径,搜集对方的确现已施行了犯罪行为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