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社会中发表自己想法的行为是受到国家保护的,但是如果我们所说的言论关乎国家政权并且存在有诱导公众朝着违法并有损政权的方向就会被视为犯罪行为,在刑法上这种样的行为严重的就会触及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下面一起来学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实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 法释[1998〕30号)
第一条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10.20 法释[1999〕19号)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第七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第九条 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
《刑法》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
以上就是关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司法解释的全部内容。如果有人发表了具有煽动性的并且对国家的政权有威胁性的言论就会被认定为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这样的犯罪直接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和伤害。若对言论方面的罪行有问题可以咨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