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足三百万元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足五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以下情节之一:(1)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具有以下情节之一:(1)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退还,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l.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 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