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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需要申请吗

一、什么是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获得从轻处罚或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刑事和解在我国是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的。理由有三:

其一,契合了“和”的需要。

经历了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之后,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国际上还有不少刺耳的声音,比如中国威胁论,比如中国毁灭论。中国人从来不信邪,坚持走自己的发展道路,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指日可待。但毋庸讳言,我们也存在着很多的矛盾和问题,国际敌对势力、国内分裂分子、邪教分子、恐怖分子等都在威胁着我们的发展环境,社会利益多元化步伐不断加快,各种利益冲突和文化冲突引发社会矛盾的风险不断增大。我们最需要的是一个和平的外部环境,一个和谐的国内环境,一个和睦的社会氛围。

其二,契合了“解”的需要。

社会中的矛盾是无处不在的,无法回避。一个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会冒出来。因此,社会发展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人类取得了飞速的发展。没有矛盾,人类的发展就会停滞不前。但仅仅有矛盾,社会是不会进步的,解决矛盾,社会才会进步。为了解决光明问题,人们发明了电灯;为了解决行路问题,人们发明了汽车;为了解决通信问题,人们发明了电话。当我们面临解决犯罪问题的新的要求的时候,我们就需要一种制度来解决。从这个意义来说,刑事和解制度是应运而生的。

其三,契合了“创”的需要。

创新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灵魂。我们曾经给世界带来了四大发明,创新给了我们民族巨大的荣誉。但是,近代以来,我们失去创新的力量,“祖制不可改”,导致了国力羸弱,落后挨打。所以,改革成为了中华民族重新站起的最好扶杖。陈云同志说过:“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实事求是是我们最好的创新之路。

二、刑事和解需要申请吗?

刑事和解可以自行调解,无需申请,是当事人互谅互让,双方协商的结果。当然,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也可以分别通过公安、检察、法院进行调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实践中并不是任何一件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往往针对的都是过失犯罪或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

三、刑事和解的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和解的主要程序如下:

1、刑事和解的启动程序。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通常有三种启动方式:一是当事双方自行提出达成和解的愿望;二是当事人双方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代为提出和解请求;三是检察机关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而没有进行和解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这三种方式都有适用的意义,因而都应当予以肯定。

2、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应当要求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一是当事人双方可以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检察机关对加害人从宽处理;

二是双方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达成和解,当事人的近亲属、聘请的律师以及其他受委托的人,可以代为进行协商和解等事宜。

三是双方达成和解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且必须得到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确认。

3、刑事和解协议的审查。检察机关对当事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当事人双方是否自愿,从提出和解申请到达成和解协议的全过程均应该是受害人、被害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任何形式的强迫、威胁、引诱进行刑事和解的行为均不符合自愿原则的要求。

二是检察机关应当对和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既要审查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即刑事和解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的要求,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三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是否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谅解。

四、刑事和解能免于起诉吗?

刑事和解后是否可以免于起诉,需要看符不符合不起诉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法院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比如在侦查当中把事实搞错了,或者对法律理解有误,把不属于犯罪的情况当作犯罪来追究,或者把无辜的人误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也有的是因为行为人是精神病人或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等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不应当不经过补充侦查的程序而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只有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才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比如经过补充侦查,仍然缺乏定罪的主要证据或基本的证据,或者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又无法查证属实,各种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有可能得出其他结论的,等等,都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况。但是不是一定要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才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律没有要求。即便案件只经过一次补充侦查,只要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而又没有必要进行第二次补充侦查的,就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4.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这种情况,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这主要是指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如有的犯罪是初犯,且没有造成较严重的后果,有的是过失犯罪,情节也比较轻,不判处刑罚,更有利于对其本人的教育。另一种情况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处罚的,如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或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等,刑法对这些情况分别都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有些可以免除处罚,有些应当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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