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从犯的怎么判刑?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受威胁从犯是被胁迫的,其参与不是主观自愿的,也不是有意识的,客观上来说,受威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因此,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威胁从犯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正确地对威胁犯实施刑罚,首先要科学地认识威胁犯的犯罪情况。威胁从犯一般应从两个方面来认识:一是胁迫的程度。
因为强制的程度与自由意志的程度成反比,当然,它也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成反比。胁迫程度较轻,说明他较愿意参与犯罪。相应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更为严重,反之亦然。二是威胁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由于威胁胁迫的胁迫一般都涉及到犯罪,所以在共同犯罪中一般发挥的作用较小。
因此,在认定受威胁从犯的上述两种犯罪情形的基础上,应当对受威胁从犯予以减刑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强制参加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