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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对于打架斗殴事件,要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后果,那么就会对其中的主要参与者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而此时说到此罪量刑标准的时候,大家需要注意各地规定的具体标准是不同的。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南京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的详细规定吧。

1、聚众斗殴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上述一项情形或同种情形一次的,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聚众斗殴单方人数超过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聚众斗殴一方十人以上的首要分子;

(2)聚众斗殴致公私财物损毁,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巨大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3)斗殴一方没有互殴故意,有斗殴故意一方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4)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5)聚众斗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以上就是江苏省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对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作出的细化规定,而南京地区也是适用该规定的。关于聚众斗殴罪,要是你还想知道其立案标准、追诉时效等内容的话,可以联系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为您做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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