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虐待儿童的行为,其实在我国并没有单独构成一个罪名,而是将其归纳到了虐待罪当中的,换言之也就是《刑法》中并没有虐待儿童罪。而要是说到虐待儿童罪的刑事责任,其实也就是虐待罪中,具体对虐待儿童的处罚,下面律图小编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
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犯虐待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们知道,虐待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罪名,关于这一规定是否合理,还是有待商榷。一般来说,被虐待的成员,大多是家庭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例如孩子、老人,要求他们去“告诉”,有些时候并不现实。
虐待儿童,也常常在生活中充斥着人们的眼球。对于虐待儿童,并不能一概按照我们上面所说的虐待罪来处理。这不仅仅是考虑其情节恶劣的问题,还必须注意虐待罪的适用主体。即如果发生虐待儿童的事件,要考虑虐待的儿童是否是行为人的家庭成员:
1、 如果是,如果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当然可以构成虐待罪;
2、 如果不是,也即是虐待的儿童并非行为人的家庭成员,比如是幼儿园的老师或者其他不相关第三人,则不能构成虐待罪。此时应根据是否有严重危害后果,比如构成轻伤以上,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如果没有严重后果,仅仅是偶尔对儿童作出不当行为,则不宜动用刑罚。按照现实实践,一般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和批评教育。
由于我国没有规定虐待儿童罪,因此在说到虐待儿童罪的刑事责任上,其实也就是按照虐待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的,其中,一般情况下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要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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