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实践当中,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和不少罪名存在相似的地方,容易混为一谈,比如和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公款罪等等。但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量刑明显和其他罪是不同的,为了做到罪与刑的均衡,我们必须正确区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和其他罪名。那么,什么叫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具体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量刑标准又是怎样的呢?下文中律图小编为你作呕相信解答。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一)本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区别
两罪的区别在于前者使用的是帐外客户资金,而后者使用的是帐内资金;前者要求有牟利的目的,后者则没有牟利目的要求。
(二)本罪与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也认为该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而不是以本罪论处。
犯本罪,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此。值得一提的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才可能构成犯罪,即使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也不以犯罪论处。另外,构成此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如果是过失实施的相关行为,则不能认定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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