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超过20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每增加数额15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除上述情形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叁条规定的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叁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巨大,超过1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万元,基准刑增加一年。
抢劫多次,次数超过6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次数超过10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六个月。
抢劫罪即只要实施抢劫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不管数额多少,均构成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抢劫金额只是量刑情节,只要抢劫行为成立就构成犯罪,跟数额无关,数额太小只能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酌定从宽情节,不能完全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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