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中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8、放火罪
9、决水罪
10、爆炸罪
11、投毒罪
12、投放危险物质罪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4、破坏电力设备罪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22、生产、销售假药罪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4、走私武器、弹药
25、走私核材料罪
26、走私假币罪
27、伪造货币罪
28、集资诈骗罪
29、故意杀人罪
30、故意伤害罪
31、强奸罪
32、绑架罪
33、拐卖妇女、儿童罪
34、抢劫罪
35、越狱罪
36、聚众持械劫狱罪
3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8、组织卖淫罪
39、强迫卖淫罪
40、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41、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42、贪污罪
43、受贿罪
44、战时违抗命令罪
45、隐瞒、谎报军情罪
46、拒传、假传军令罪
47、战时临阵脱逃罪
48、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罪
49、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50、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51、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罪
52、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53、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54、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我国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的可以判处死刑的罪行,人民法院结合犯罪行为的犯罪情节,才有可能作出死刑判罚。像是诈骗罪,诈骗罪就没有死刑判罚,最重的判刑标准就是无期徒刑,而且,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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