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害后果、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处轻伤,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人数、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处轻伤,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一处重伤,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人数、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处轻伤,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一处重伤,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报复伤害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雇用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
2、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由此可见,故意伤害案的量刑是根据法定刑的量刑起点,随后再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人数、伤害后果、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最后决定最终的刑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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