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一)本罪与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供自己偷越国(边)境使用,而不是向他人提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认定。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客观方面不同,即本罪是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偷越国(边)境罪是伪造、变造证件供自己使用。
区别的关键在于客观行为不同:本罪的主要行为是“提供”而非“伪造、变造”,只要行为人向他人提供了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而不论是谁伪造、变造的,均构成本罪;反之,不构成本罪。而伪造、变造证件罪的主要行为是伪造、变造,行为人只有实施了伪造、变造行为才构成犯罪。所以,当行为人只实施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时,则构成伪造、变造证件罪;当行为人既伪造、变造了出入境证件,又把伪造、变造的证件向他人提供时,则前一行为被后一行为吸收,对行为人按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论处,并不两罪并罚、但量刑时可适当从重。
(三)本罪与骗取出境证件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有以下两点: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是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后罪的对象是出境证件。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证件既有出境证件,也有入境证件,且证件本身并不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而是伪造、变造的;而作为后罪犯罪对象的证件则只是出境证件,且证件本身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2、犯罪行为特征不同。本罪特征是“向他人提供”,至于行为人如何弄到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与定罪无关;而后罪的行为特征是“骗取”,只有行为人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的,才构成犯罪。
(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二)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三百二十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2、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是属于一种很严重的犯法行为,这种行为是会让受害者造成很大的损失,而且如果一旦被抓到那么必定会判刑,所以,对于公司在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时候一定要到正规的单位去办理,不想为了贪便宜而使自己受到更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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