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具体如下: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一)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若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之中,已经掌握了某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且该证据已经满足了法定的被逮捕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生活已经不能自理了,此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来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在现实生活当中被采取监视居住这样的一种措施,需要严格的按照我国法律当中的规定遵守规则制度,比如说,没有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不能够会见他人,也不能够与他人通信。当然的监视居住人员也是享有相关的权利的,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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