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刑罚体系中非常有特色的一种刑罚。其意指先判刑,但是基于某些原因暂缓执行,观其表现再决定执行与否。在实践中,要怎样才能适用缓刑?缓刑期就是一个考量期,那在缓刑期间再犯罪的如何处理?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分别进行阐述,请看下文详细内容。
一、怎样才能适用缓刑
暂缓量刑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所犯罪行属非恶性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过失犯罪的;
2、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
3、从犯、协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的;
4、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的;
5、赔偿被害者的损失或者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的;
6、属初犯、偶犯,因判刑失业,家属无人抚养,陷于失学,受馁状态的;
(三)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的。
二、缓刑期间再犯罪的如何处理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行文至此,不觉到了尾声。以上便是对“怎样才能适用缓刑”这个问题的浅要介绍,希望能为大家带来些许帮助。缓刑是刑罚中一种较为特殊的规定,其并不是不处罚被告人,只是设立一个考量期,观其表现,在此期间暂缓执行。因此,大家需要对这类问题多加上心。有关刑事辩护的问题还有很多,如缓刑的执行应注意什么,缓刑要如何才能撤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