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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刑事责任的情形能和解吗?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刑事责任的情形能和解吗?

1、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刑事责任的情形不能和解,因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2、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

3、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的事故

4、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5、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

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7、机动车未按规定调头事故

8、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事故

9、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事故

10、机动车违反规定装载事故

11、机动车未按规定行车、停车发生的乘车人事故

1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的事故

13、未按规定施工、作业事故

14、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事故

只有是自诉类型的刑事案件才一定可以被和解处理,但是对于交通事故已经导致了驾驶员,或者是乘客死亡的情形,是公诉类型的案件,即使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处理的也只能是民事赔偿部分,也即在和解之后,该刑事案件是不会撤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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