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凡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都尚且知道自己的工作流程当中必须要遵循的一些细节性的问题,就更不用说是各地民警了。在刑事案件没有起诉之前由民警具体负责对案件的整个侦办工作,而且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也是由民警具体负责的,可是在我国刑事羁押期限那可是有时间限制的,那么,超期羁押办案民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一、超期羁押办案民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故意超期羁押者可判7年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2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2日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现象。三机关表示,今后凡故意违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机关在通知中明确要求:对于这次通知发布后,再出现违反法律和有关工作规定造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问题,必须严肃查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相关链接>>>
而、什么是超期羁押
超期羁押,简单地说,就是超过法定期限的羁押,而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判决前的依法暂时关押。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羁押及羁押期限都作了严格的限定,对无具体限定的特殊情况也作了明确规定。
羁押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因此,羁押的期限从属于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在实践中,凡超过刑诉法关于拘留、逮捕和逮捕后侦查羁押的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的,都可以界定为超期羁押。
总的侦查羁押期限:(从被逮捕之日起到侦查终结) 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四类案件: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以上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上述案件,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由此得知,超期羁押办案民警责任已经是非常严重了,超过羁押期限民警却故意不放人的这种情况,甚至有可能直接责任人要被判处长达七年的有期徒刑的,因为在这一过程当中不排除民警存在着滥用职权的行为。也是发生了一些比较典型的超过了羁押期限却仍然不释放当事人的案例,不过这种情况也真的是非常的少见,有这种做法的民警无疑知法犯法,自掘坟墓了。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