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缓刑不需要司法局同意,但是判处缓刑之后需要司法局接收并且进行监管。
对缓刑犯的考察,应由公安机关进行,缓刑犯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公安机关作为考察工作的组织者,不仅应将缓刑犯列为重点人口依法进行管理,并确定考察单位和考察措施,还应负责领导和监督各单位和基层组织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并给予方针政策上的指导。配合考察的单位和基层组织除应建立相应的考察机构、指定专职人员外,还应认真地做好具体的、适当的帮教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缓刑犯进行帮教工作,与他们谈心、交流、关心和督促其自觉改造,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缓刑考察情况。
二、缓刑法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不至于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三、缓刑期间要注意什么?
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司法局原本就是国家司法单位下设的分支机构,司法局没有权利去左右法院的判决结果。如果司法局不同意接收判处缓刑的罪犯,一般都是因为不属于司法局的管辖,不过这种情况几乎不可能发生,对缓刑罪犯的监督机构这是司法机关要提前考虑好的,受害人对缓刑的判决有争议的话,可通过检察院申请抗诉。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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