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城市:吴忠律师 扬州律师 崇左律师 南宁律师 芜湖律师 盐城律师 赤峰律师 吉林律师 南京律师 无锡律师
死缓并不属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刑事处罚措施,而仅仅是属于死刑当中的一种情况。法官在对犯罪分子量刑处罚的时候,有些情况下会判处死缓。那么实践中适用死缓的条件有哪些呢?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适用死缓的条件有哪些
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二、被判死缓如何执行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死缓制度最初是作为我党的一项刑事政策发端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适用对象是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 法律规定: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死缓是不是可以不死
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有三种处理结果: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中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死缓制度最初是作为共产党的一项刑事政策发端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适用对象是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后来在党中央总结实施死缓政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死缓作为一项刑罚制度被正式规定在国家法令中,开始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悔改表现的严重的贪污、盗窃犯罪分子,并最终被1979年刑法典和1997年刑法典所确认并发展。
从最初的一项政策到被写进基本法律,死缓制度的良性功能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因而,长期以来,死缓制度都被视为我国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的重要举措。死缓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死缓是党和国家的“少杀慎杀”政策的体现,是限制死刑执行的有力措施。它严格地控制了被执行死刑的人数,使因犯罪被处死的人数减少到最低程度。
2、死缓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最严重的犯罪分子,分化犯罪分子,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刑罚制度。
3、死缓鼓励罪犯悔罪自新,有利于死缓罪犯加强改造,争取成为自食其力,有益社会的新人。
4、死缓符合世界限制适用死刑的趋势,表现了中国刑罚的特点,在国际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从上文的讲解中可以知道,适用死缓的情形主要有两个,根据规定应当判处死刑,但却可以不用立即执行死刑。当然,这两个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否则的话也是不能适用死缓的。而要是被判处死缓的,也不代表就一定不会死,还需要看在死缓期间的实际表现如何。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绵阳律师。
延伸阅读:
死缓是不是等于免死了
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