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有关情况。《办法》着重从4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进行了系统制度设计。第一个方面:“问谁的责”,明确了问责对象。第二个方面:“谁来问责”,明确了问责主体。第三个方面:“问什么责”,明确了问责内容。第四个方面:“怎么问责”,明确了问责方式。(9月1日 央视新闻网)
十次督导,不如一次问责。《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颁布,进一步确立了教育督导的权威性,从制度上明确了督导问责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度,实现了督导问责的规范化。
问责是手段,也是利器。问责需要制度的权威性,也需要督导过程的公正性。只有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以规范的督导流程、高效的督导方式、一流的督导队伍保证教育督导的专业性,以专业的督导行为保证科学的督导结果,问责才能有底气。
首先,要科学设计督导指标。教育督导是决策、执行、监督三位一体教育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承担着监督教育决策部署落实的重要任务。教育督导部门当立足专业视角,针对不同督导对象,科学设定督导指标体系。除了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督导评估等国家督导指标体系,教育督导指标体系研发一般由各级督导机构负责,虽然充分彰显了督导的自主权与灵活性,但难免标准杂乱,充斥较多的地区因素,甚至会掺杂行政长官意志。诸如,针对学校管理水平的督导,内容应当相对固定与统一,以引导学校规范发展。
其次,要严格规范督导流程。问责要以专业的督导行为为基础,只有这样,督导结果才能真实反映客观现实,才能经得起检验。因此,教育督导部门要规范工作流程,摆脱经验主义督导方式,基于数据进行分析诊断。诸如,建立完善区域教育质量监测机制,以监测结果评定教育管理水平。
再次,要努力提高督学素质。作为督导行为的实施主体,督学的专业程度决定了督导行为的专业程度,决定了督导过程和督导结果的走向。当前,我国督学队伍多以兼职为主,行政权威过多,专业权威不足。为保证督导结果客观公正,要进一步强化督学队伍建设,建立督学准入制度、资格制度、职称制度,以督学的专业化推动督导的专业化,以督导的专业化保证督导问责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