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旧标准如下,可做对照参考: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八百元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满七百元不满八百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定罪,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②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十五份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作案,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超过二十五份的,每增加七份,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河北盗窃罪的处理需要自己自己注意地方的法律政策,对于不同的区域,确实存在政策上的差异,因此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注意其中的规定,这样自己的利益维护就会有着实际的作用,但是问题的解决更多的是法律程序上的合理划分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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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