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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生效日是怎么确定的?

一、监外执行生效日是怎么确定的?

决定之日起生效,送达之日执行。按照判决书写明的开始和结束时间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二、监外执行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所属类别

其他法律相关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二)相关法律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1)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2)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3)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监外执行在我们国家也是属于一种具体的刑罚的执行方式,只不过不是在监狱执行刑罚,是在监狱外部,比如说当事人患有比较严重的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需要按照规定适用监外执行,此时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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