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批捕阶段律师的作用是什么?
审查批捕阶段,关系到正式对当事人刑事拘留,关系到侦查阶段证据等相关材料的完成,更是关系到起诉书的正式形成,在此阶段,我们必须紧抓时机,在起诉书形成之前,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对法律适用发表意见等,尽量在这一阶段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条件符合时,可以申请法院不批准逮捕。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质量标准》,要认识到明确可以不批捕的情形,即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积极赔偿损失的;
4.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所在社区及居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
7.不予羁押不致危害社会或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其他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8.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二)在审查批捕阶段可以对案件事实提出书面意见。由于侦查机关案件较多,司法资源有限,对具体案件资源投入不足,导致有些案件事实未完全查清,即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所以,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在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沟通中,充分了解案件经过,有无自首、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对相关的证据可以在此阶段提交,对于不能提交的证据,向侦查机关提供线索,以便给予犯罪嫌疑人应有的量刑。
(三)由于部分侦查人员法律概念的缺失,刑讯逼供以及变相刑讯逼供的情况依然存在。正是由于这种情况的存在,才给予律师能够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能性。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指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辞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也指出: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但是,也必须看到,非法证据排除仅指向言辞证据,对于非法手段取得的物证等,并未予以排除。
(四)在审查批捕阶段,律师的关键工作之一是就案件的法律适用、案件事实、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提出书面意见,并结合检察机关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在起诉书正式形成前,做对委托热最有利的影响,以期检查机关在起诉书形成的过程中,对于委托人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或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可以给予当事人非常大的法律帮助,审查批捕阶段,公安司法机关主要的司法行为是对当事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和搜集整理相关证据,此时律师可以在司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寻找犯罪事实认定的最小量刑结果,可以起到良好的缓冲作用,甚至可以影响最后的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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