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时候,会由于自身司法水平的限制,对于一些专业案件的特殊问题,不是很了解。因此,也就对案件的事实不能够很好的查明。国家在面对这样的问题的时候,采取了由司法机关制定专门的机关或个人,对案件事实做出专业性鉴定。那么,重大疾病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一、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四、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司法鉴定程序中还有重新鉴定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
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司法鉴定是由国家司法机关制定或者委派个人对某些特殊案件进行的专业性鉴定。国家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及时的查明犯罪事实,惩治犯罪保障人民的权益。不过,国家为了能够更好的规范司法鉴定的进行,制定了专门的司法程序。重大疾病司法鉴定程序就是司法机关对重大疾病的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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