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笔迹时序鉴定申请的目的是确定笔迹是否被他人更改过,书写时序的判断在笔迹检验鉴定中,常作为确认单字笔迹的笔顺特征,判定文件中是否存在添改写事实,是否存在伪装等变造事实的依据而被广泛使用。笔迹书写时序的无损判定常常借助于笔迹所反映出的内在实质,即习惯性书写动作系统。
1、针对书写速度较慢的无连笔、无交叉字迹笔画中书写时序的判定,主要是通过相邻笔画起收笔反射动作的照应关系,单字中关键性笔画的运笔趋势和相同的相邻笔画的间距等方面进行判断。
2、针对书写速度较快的有连笔字迹笔画书写时序的判定则主要是透过把握书写动作中"形连"与"意连"的关系来进行。
3、在字迹中有交叉笔画的书写时序的判断中,对使用水溶性色料的笔种,常通过墨水的洇散现象、纸张纤维的流向、墨水拖带现象等特征进行分析,对使用油溶性色料的笔种,常通过笔画沟痕特征、色料堆积特征、笔痕光泽特征等微观现象进行判断。
申请笔迹鉴定是有时间限制的,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同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那些已经被专业机构鉴定过的笔迹,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笔迹时序鉴定是判断笔迹是否被他人更改过的一种方式,若是经过鉴定,确定该笔迹是更改过的,此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若是故意提供虚假证据,那么相关当事人是有可能会受到处罚的。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