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申请事项的司法鉴定显然是不合法的,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诉讼需要的会计、知识产权、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海事、交通、电子数据等其他类鉴定。
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司法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司法鉴定委托书和鉴定材料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明确下列事项: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和要求;鉴定事项所涉及案件的情况;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目录和数量以及检材损耗的处理;鉴定的时限、费用及其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司法鉴定风险提示;争议处理等。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两名以上具有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和要求;
(三)鉴定事项所涉及案件的情况;
(四)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目录和数量以及检材损耗的处理;
(五)鉴定的时限、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争议处理;
(九)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司法鉴定必须根据申请人的需要进行合法的鉴定,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司法鉴定的需要,或者对司法鉴定有特殊限制的,司法机关应当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鉴定,如果超申请事项的范围进行司法鉴定可以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造成了其它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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