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不一定需要法院指定鉴定机构,申请笔迹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1、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
2、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定提供鉴定的样本;
3、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
4、鉴定机构接收后鉴定申诉后,凭借自己专业技术及依法做出鉴定意见;
5、双方当事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独立性原则。
司法鉴定活动坚持独立性原则,是由于科学技术自身的特殊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所决定的。
3、客观性原则。
司法鉴定的客观性是鉴定活动的生命。其根本要求,就是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综上所述,申请做笔迹鉴定的,鉴定机构正常情况下是先由双方协商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是建立在双方协商不成的基础上。笔迹鉴定结论可以作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使用,一般申请笔迹鉴定的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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