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不会的;正规的机构不会存在这种情形
笔迹鉴定,一般是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人的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并在笔迹中得到反映。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判明文件中的笔迹由几个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证实文件的真伪。鉴定时要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明确鉴定要求,査验笔迹物证和笔迹样本;分析判断笔迹是否正常,有无伪装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变化;选择能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稳定的和带有特殊意义的特征;对检材和样本中找出的特征进行比较,找出符合点和差异点;对符合点和差异点的形成原因综合评断;做出鉴定意见并制做鉴定书。
在行政诉讼中,若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或者鉴定结论错误是,可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具备如下法定事由:
1、鉴定主体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由于鉴定具有专门性、科学性,要求鉴定主体应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否则极易导致鉴定结论错误无效。对此种情形下产生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在这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违反鉴定活动的基本程序规则或重大关键的程序步骤,且这种程序瑕疵会对鉴定结论的公正可信性产生影响。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即鉴定结论明显违背客观规律或与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明显不一致。
4、鉴定结论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它情形。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并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经过质证,当事人的异议不成立时,鉴定结论可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当事人的异议成立时,鉴定结论不可作为证据使用。行政审判中,只要出现上述情形之一,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法院就应准许重新鉴定。
不过,为了避免重复委托、重复鉴定现象的出现,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如:鉴定结论的错误可依当事人异议理由直接纠正、鉴定结论的瑕疵和缺陷无需重新鉴定就可解决等情形。但如果原鉴定结论存在原则性、重大实质性的错误,就必须进行重新鉴定。可见,“对司法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和要求比“对行政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和要求更为严格,这是由于司法鉴定活动较之行政鉴定活动更为规范之故。
综合上面所说的,笔迹鉴定就是执法人员利用人书写的笔迹来进行作鉴定,从而可以找出一个案件的犯罪事实,但在申请鉴定的时候一般是需要找到国家批准过的鉴定中心,需要找正规的机构,但如果出现有任何不正确的决定,都是可以重新申请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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