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件的审理过程是复杂且严谨的,一审结束后,如果当事人提出抗议,法院还会组织二审。同样,在二审过程中,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满,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那么二审重新司法鉴定的条件是哪些?下面律图小编整理了有关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下面我们共同学习了解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一)依法保护当事人申请鉴定的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的鉴定申请,不能动辄予以驳回,应当认真审查,只要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理由正当,且待证事实对案件的正确处理将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在案件终审判决之前应当予以充分的重视和考虑。
(二)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进行限制性把握。提出鉴定申请是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在诉讼程序不同阶段的举证时限内提出,因此对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鉴定申请应当进行限制性把握。
(三)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鉴定申请理由成立、应当进行鉴定的,是在二审程序中直接进行鉴定,还是将案件发回重审由一审程序进行鉴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二审法院决定。
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的鉴定申请,二审法院认为应当鉴定的,原则上应当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委托鉴定,但特殊情形如当事人双方均同意在二审中作鉴定的除外。理由:鉴定一般是针对当事人争议的重要事实,关系到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且还涉及到许多与鉴定相关的基础性证据材料,对重要事实及其证据的认定应当经由两级审理程序,以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在程序上得到保障。
由此可见,针对司法鉴定结果的异议,法院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二审重新司法鉴定的条件包括鉴定主体不合法、鉴定程序有误、鉴定资料作假等。这里有一个细节需要大家注意,提出重新司法鉴定要在举证期限内,超过期限法院就不会受理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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