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嫌疑人、被告人要申请取保候审的话,此时除了满足规定的条件外,同时还要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而这也就是取保候审方式问题。究竟我国规定的取保候审方式有哪些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1、保证人保证。保证人保证方式又称人保。
2、保证金保证。保证金保证方式又称财产保,是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现金交纳,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都应由县级以上公安司法机关作出。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和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的条件为: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第7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3条第5、7项的规定,对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
即保证人和保证金,实践中很多都是选择交纳保证金的方式来申请取保,毕竟对保证人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不是人人都可以成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的,而即使成为了保证人,此时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也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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