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3、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1)审查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
(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内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4)实行强制执行。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容;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侦查羁押期限是指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期限。
三、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据刑事诉讼法126条规定,对于: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5、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强制执行书后,应审查该执行是否合法,强制执行时,通知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实行强制执行时,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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