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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解释36条的内容是什么?

新的刑事诉讼法在近期实行,上面有许多新的法律条文和相关修正内容。所以,人们对于新条文总是需要一定的适应期和了解期。那么,刑诉法解释36条的内容是什么?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是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载体。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有以下几种:

1、宪法

宪法作为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同样,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也必须以宪法为根据。通过制定刑事诉讼法,将宪法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抽象的法律规范变为可操作的、具体的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使宪法精神得到具体化。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中规定的如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第28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125条)等内容,都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了体现。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被称做“宪法的适用法”、“应用宪法”、“国家基本法之测震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被提升到宪法的高度。在中国,这方面的研究比较薄弱,应当加强从宪法、宪政的高度来关注刑事诉讼、关注刑事司法。

2、刑事诉讼法

指1979年7月1日通过的,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这是中国刑事诉讼法主要的法律渊源。

3、有关法律

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刑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国家赔偿法、监狱法、律师法等。

4、有关法律解释

主要是指1998年1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1998年6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解释》)、1999年1月18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1998年4月20日公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

5、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指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和主管部、委、局制定的规定中有关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国务院制定的看守所条例等。6.有关国际条约。中国目前加入的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国际条约有《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中国政府已签署尚待批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当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1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刑事诉讼法36条的内容及相关解释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辩护人权利的规定。

辩护人要充分履行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对案件情况有所了解。根据本条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在审判阶段,辩护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必须注意,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在行使上述权利时有一点明确的区别,就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即享有这些权利,而其他辩护人则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许可。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的是辩护人的权利,更加明确了辩护过程中的相关事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您还可以咨询律图网刑事诉讼法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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