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辩护拒绝的情形的处理规定是什么?
指定辩护拒绝的情形的处理规定是当事人可以自行的再一次的委托律师来进行辩护,《律师法》第32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拒绝辩护权,是指律师在特定条件下,拥有拒绝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的代理人的权利。
《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这项规定体现了律师的独立性,也是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有力保障。因为律师执业是依法执业,并不是完全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行事。《律师法》第3条第1、2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律师法》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就是为了保证律师忠实于事实和法律。
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2、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3、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委托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手段主张权利、解决争议,不得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
4、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5、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日常生活中辩护律师他们所做出的一些辩护,都是仅仅的围绕着当事人的合法的利益所进行的,一般情况下指定辩护,是因为经济方面存在着一些困难,法院当中所规定的一些特定情况可以指定辩护,此时如果拒绝辩护的话,完全是可以的,可以再次的来进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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