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比逮捕更严,移送审查起诉是必须逮捕的,对于在侦查期间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提起公诉以后,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否需要重 新对适用逮捕的情况进行审查,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因为逮捕一般是适用于严重犯罪的情况。不批准逮捕只是有可能不起诉,也有可能是犯罪情节较轻。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危险性条件有五种情形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报复;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以上危险性均是强调可能性,并不要求实际结果发生,是建立在一定的证据材料基础之上。
适用逮捕必须以上三个条件均全部考虑在内,缺一不可。
特殊逮捕条件,适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1)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
(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
对于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均“应当”提请批准逮捕,无须单独考量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社会危险性。
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相关认定,是由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的,说明该案件已经进行判决阶段,而逮捕是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提出的,说明该案件还处于调查取证和审理阶段,所以两者的适用适用和严重程度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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