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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回避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一、刑事诉讼中的回避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回避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等,如法人写明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所任职位等,并注明在案件中所担任的职位)

事实与理由:(陈述相关事实并证明,后根据事实选择法律依据)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

总而言之,刑事诉讼活动进行过程中,如果没有法定条件,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不能无故申请工作人员回避的,但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不管是办案人员还是审判人员,正常情况下就应该主动回避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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