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刑事裁定书】主要适用于: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上级法院决定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经再审驳回抗诉的;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驳回抗诉”、“发还重审”的裁定书的格式和写法与“第二审刑事裁定书”基本相同;尾部,除上诉期为五天外,其余与“再审刑事判决书”相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提审或再审的裁定,不写当事人身份等基本情况,直书提审或再审的理由和根据;尾部,由院长署名,加盖院印,注明年月日。
再审裁定:①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所作的裁定。根据法律规定,经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仍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作的裁定,法律允许上诉的,当事人可以诉;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裁定是终审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②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为中止原裁判的执行所作的裁定。该裁定由人民法院院长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再审裁定书问题的处理需要自己合理的进行了解,因为在实际的生活中会有不少的争议,因此自己需要积极的进行问题的解决,这样自己的利益保障才会有着法律上的支持,但是问题的处理会有程序上的限制,因此自己需要咨询国家部门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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