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有利于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其所作的陈述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重要证据之一。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的所作的陈述,由于其深受犯罪行为的侵害,一般都有要求严惩犯罪分子的强烈愿望,表现为积极、主动地揭露犯罪,但往往容易产生偏激情结,有可能夸大或编造犯罪事实和情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可以对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进行审查核实,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情节。
(2)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有利于权利平衡,实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犯罪必有被害,有被害必有救济。”如果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反映不出被害人的利益,那么这个制度充其量也只是国家维护其统治的工具,游离于国民之外而失去公信力。构建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机制,增进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平衡正义是所有人的正义,权利是所有人的权利。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日益得到重视的今天,强调和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正当其时,这是正确处理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关系的需要,是保持不同人群之间权利平衡的需要,更是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
“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应该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有其明确具体的内涵和外延,都应该是具体和形象的。正义在现代社会中它主要体现在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之中。要让“正义以被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其基本前提是刑事诉讼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和透明与刑事诉讼参与人的积极参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有利于提高被害人对案件的知情度,参与到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助于被害人人权保障与犯罪人人权保障的平衡。
(3)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有助于被害人与检察官之间关系的协调。对于刑事案件,特别是对犯罪行为的定性上,被害人和检察机关出现了分歧的案件,检察机关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给被害人陈述的机会,对于他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意见和要求,检察官通过耐心宣传,耐心做思想工作,有助于化解他们心中的积怨,协调被害人与检察官的关系。
(4)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有助于提高审查起诉工作的公信力。检察机关及时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将会有利于消除被害人心理上的误解和疑虑,从而增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同时检察机关及时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有助于提高审查起诉工作的透明度,其所提出的意见也有助于促进检察机关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提高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公信力。
(5)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有利于被害人对检察官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通过完善检察机关听取被害人意见制度,可以使案情和案件处理的“公开化”与“透明化”。一方面促使检察机关及检察官自觉地去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秉公办案,公正执法,另一方面通过告知有关信息,让被害人更全面地了解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进行监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案件的处理进程和促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受害人在案件中本身就处于被侵害的地位而需要检察官来帮助他们起诉和惩处加害人,而检察院在审查的过程中也并不是完全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不管受害人的感受的,如果被害人有意见要发表或者对加害人有其他的要求也是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作为参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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