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不是,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
而所谓错案是错误裁判的案件,错误裁判是指根据法律和事实,对案件实体处理和程序适用上存在错误的案件。也就是说错案分实体处理错误和程序适用错误两种。实体处理错误是指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不符合事实或法律的判决。刑事实体处理错误包括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有罪判无罪等;程序适用错案是指违反诉讼法律程序或适用法律程序错误的案件。
二、司法解释
首先,存疑不起诉的决定是建立在对卷宗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基础之上的,是对案件的最终处理结论,卷宗是支撑不起诉结论的基础,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没有了卷宗材料,不起诉决定就成了空穴来风,不仅不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而且也不便于对作为复查重点的该类案件的复查。
其次,将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卷宗退还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未必有利于新证据的收集。存疑不起诉案件都经过了一到两次的退查程序,用足了法定的侦查和审查起诉时限,可以说已尽足了努力,侦查人员的精力也是有限的,不可能光盯着一两个疑难案件而不做其他工作,事实上存疑不起诉后获得新证据再起诉的案例并不多见。
在具体操作上,可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定期与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沟通情况,及时了解相关信息,确定补查事宜。但在收集新证据的过程中,不可擅自使用侦查手段,因为如上所说,不起诉决定有终结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侦查程序也应终结,因此,在存疑不起诉决定被撤销前使用侦查手段是非法的。
有关存疑不起诉的相关条件以及法律规定,司法机关都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情况下,应当对是否符合起疑不起诉的条件进行认定,只有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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