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在立案受理阶段,直接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既不作不予受理裁定也不立案。在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前,这种处理方式较为普遍。因没有正式进行审理程序,相关案例也不常见。
二是审理期间被告未进行超过起诉期限的抗辩和举证,法院主动审查后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是一审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二审法院主动审查并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一是一般起诉期限,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
二是特殊情形下起诉期限的扣除,即“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三是最长起诉期限,即“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是特别法律规定的期限。
五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对起诉期限制度所作的变通规定,即第41条所规定的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和起诉期限的2年和第42条所规定的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情形下的最长期限20年(涉及不动产)或5年(其他行为)。
三、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中国行政法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4)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其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基本上只有在行政诉讼活动当中法院会主动去审查起诉期限,其他的类似于刑事诉讼审查起诉的期限是由人民检察院自己把握的,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不会主动去审查起诉的期限。不过,行政诉讼活动当中的原告方原本就处于弱势的地位,法院这种主动审查起诉期限的行为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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