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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规则存疑不起诉包括哪些条件

一、刑诉规则存疑不起诉包括哪些条件

刑诉规则存疑不起诉的条件有以下两点:

(1)案件已经经过了补充侦查。这是对案件已经经过补充侦查,仍作不起诉决定的时机控制,也是作该决定的程序条件。一般而言,未进一步收集证据就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2)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这是指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于即使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也很可能会宣告被告人无罪。

二、存疑不起诉和绝对不起诉有什么区别

不起诉分为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三种。

存疑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绝对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绝对不起诉又称法定不起诉,指《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和第171条第4款规定的不起诉。所谓法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即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不享有做出起诉决定或不起诉决定的自由裁量权,只能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从字面意思来看,存疑是存在疑问,不能起诉,决定不起诉是没符合起诉的条件,不能起诉。

绝对不起诉适用于以下七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件的审理需要充足的证据证明才可以,才能对犯罪人员进行法律处置,这也是为了进一步的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以及公开,才能更加有效的达成案件审理的目的。如果对案件存在疑问,或者是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案件是不能进行审理与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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