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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辩护词怎么写

我们都知道在我国很多的案件都是通过法院的处理和判决进行解决的,在我国如果犯了刑事案件大部分都是要进行判决然后上述的,那么刑事上诉辩护词怎么写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吧。

刑事上诉案辩护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谭志平律师接受本案上诉人张峰的委托,担任其故意伤害罪上诉案的辩护人。现在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采纳。

一、纵观本案的犯案过程,上诉人张峰与其他参与作案的同案人之间,就他们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行为性质及对死亡后果的直接因果关系而论,有明显的主从犯之分。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上诉人张峰与同案人没有明显的主从犯之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中,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实,针对被害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无论从作案的起意和策划,还是对行凶行为的指使和组织,以及所有同案人之间的从属关系分析,同案人唐桑都是起着组织领导和指使操纵作用的核心人物,其无以置疑的应被认定为本案的主犯(或主犯之一)。在本案中,一切后果均因唐桑的行为而起。打架行为的起意和策划是唐桑作出的,唐桑也是同案一方所有参与人员的召集人和组织者,同时,作案的凶器也由唐桑派发,最后,是在唐桑“扬言要打死被害人”的直接命令下,其他同案人才不顾一切地持刀追杀被害人。因此本案是有明显的主从犯之分的。上述事实,无论从张峰供述、唐桑供述、证人证言,还是其他所有证据材料分析,都是确定无疑的。

二、 本案上诉人张峰应被认定为从犯,一审判决没有认定其为从犯,是完全错误的。

1、本案发生的前期时间,上诉人张峰不在现场。整个事件的策划和组织,张峰都没有参与。而张峰是在争执双方势如水火准备动手时,被同案人唐桑用电话召集而来。所以张峰没有参与事件的预谋、策划和组织,是被他人指使的从犯。

2、上诉人张峰来到现场后,是消极的被动参与者,并没有任何主动行为。即使曾经有一把刀经过其手中,也是同案人唐桑交予他的,并且其后立即由他人从其手中拿走。因此张峰自到现场后,由于其与对方并无怨结,也不明就里,只是出于义气赶来助威凑人头,一直听从他人安排,在其中起辅助作用。

3、上诉人张峰在现场并无任何直接动手打人的行为。在本案中,并无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张峰有实施持刀砍人的行为。相反,有比较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害人的死亡是他人用匕首刺伤致死,同案人“铁山”是持匕首的直接凶手。从法医鉴定结论看,结合供述材料和证人证言分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他人用匕首刺伤所致。而上诉人张峰在现场始终未接触过匕首,所以张峰不是致害人。而根据唐桑供述及张峰供述及其他证言一致认定,铁山是匕首持有者,且“铁山”自己承认刺伤了被害人并有可能致其死亡。因此,上诉人张峰只是参与作案,并不是直接致害人。上诉人张峰应被认定为从犯。

4、从张峰参与作案的动机和原因分析,张峰与对方素不相识,并无任何过节,其参与作案,只是因为同案人唐桑曾是其上级(保安队长),对唐桑的服从心理所致。由于张峰作案时是未成年人,刚走上社会,心智还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是非辨别能力不足,对上级唯命是从。因此,张峰参与作案纯粹是受人指使,是从犯。

三、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及矛盾的激化负有明显的责任,如果不是对方有死亡后果的发生,这应是一起双方聚众斗殴的案件。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据此,应作为减轻对上诉人张峰处罚的情节之一。

四、 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张峰量畸重,请求二审法院将刑期改判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诉人张峰在案发时是不满十八周的未成年人,且在本案中只是起辅助作用,应该被认定为从犯。归案后上诉人张峰认罪态度好、后悔不已。根据《刑法》的第二十七条等法条规定,应对上诉人张峰从轻、减轻处罚。在本案中,一审法院没有全面考虑到以上事实,对上诉人张峰量刑畸重。因此应给予上诉人张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的处理。

综合上述理由,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张峰在本案中应当被认定为从犯,并据此减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辩护人:谭志平

2011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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