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分为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三种。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绝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绝对不起诉,其有两个特点:一是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只能作出不起诉;二是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原因是不应或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即人民检察院没有或丧失追诉权。从字面意思来看,存疑是存在疑问,不能起诉,决定不起诉是没符合起诉的条件,不能起诉。
二、司法解释
对存疑不起诉人宣布决定并予以释放后,立即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控制当事人的不妥理由:
1.这样做没有法律法规乃至司法解释依据。作为执法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法律未规定的权力不得行使,而作为守法者,法无禁止即可为。
2.是这样做不符合“释放”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不起诉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被释放意味着获得自由,而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均是对自由的限制。
3.是这样做不符合不起诉的法律意义。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具有在起诉阶段终结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强制措施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而不起诉决定的宣布,标志着刑事诉讼的终结,强制措施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前提条件。
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关诉讼案件,如犯罪事实存在疑问情况的,是可以不进行起诉处理的。涉及到不起诉情况,根据犯罪事实的认定情况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存疑不起诉一般应当是对犯罪事实认定不清楚,或者犯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虽然有终点但暂时不起诉,可以进行补充侦查后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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