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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发现问题的处理是怎么样的?

一、审查起诉发现问题的处理是怎么样的?

审查起诉发现问题的处理是决定起诉或者是退回补充侦查,在对存疑起诉人宣布起诉决定的同时,应解除对其适用的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决定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

存疑起诉的情形

(1)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

二、绝对起诉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及第173条的规定,法定起诉适用于以下七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侦查机关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做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决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在当代社会我们检察机关所负责的一些具体的职能,主要就是指一些案件的审查起诉,如果说并不存在这一些证据比较充足的情况下的话,那么就不能够移交给法院来进行一个处理,当然呢决定起诉的同时也需要对于强制性的措施来进行一定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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