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检察院抗诉事由有哪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的,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第三百九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二、全面审查原则的内容有哪些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其内容包括:
1、既要对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2、既要对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
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即既要对已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既要对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
4、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即不仅审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还要审查刑事部分,以便正确确定民事责任。
按照《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拥有监督的权利,而要是觉得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存在错误的话,则就可以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进行抗诉。而在同时存在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的情况下,就不会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了。
检察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针对于抗诉的有关理由,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是有一些的。最基本的就是由于证据的不充足,无法对于该案件继续进行审理。还有对于一些处罚的适用程度,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合理的,以及不赞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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