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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回避复议相关规定是什么?

申请回避复议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解决回避问题依法应当运用“决定”的法律形式,它既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口头的决定应当记录在案。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于自行回避或者指令回避的审查和决定,则不必告知当事人。

有关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一般即具有法律效力,其中,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法律如此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回避权的充分有效的行使,有利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案件的延迟处理。对复议后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提出复议请求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

(1)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自作出复议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2)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3)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有权在收到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对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的回避决定进行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复议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行使申请回避权,决定机关应在3日内作出复议复议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提出复议请求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当事人申请回避复议的,那么合议庭应当休庭,结果出来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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